基本案情:
李某(女)与甘某未领取结婚证,从2009年在一起居住,2010年生育一子阳明(化名)。甘某在李某怀孕期间就不告而别,李某一人只能一人带儿子阳明。之后,李某与甘某取得了联系,但甘某不承认孩子是他亲生的,并拒绝承担抚养费。李某无奈之下,通过委托我所在的律师所委托本律师将甘某诉至法院。要求被告甘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至其成年。
代理概况:
开庭当日,甘某依然不承认杨明是其亲生子,并称李某有与其他男性同居的嫌疑。我方当即向法庭申请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,但甘某拒绝做鉴定。我方给被告本人讲清法律关系,告诉其拒绝鉴定的利害。最后被告甘某承认儿子是他的,但以经济紧张为由继续拒绝支付。而后,代理律师和法官一起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以法,最终说服了被告同意调解。
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:
一、原、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阳明系原、被告共同的儿子,与原被告具有亲子关系。
二、儿子阳明由原告李某抚养,被告甘某支付抚养费至阳明年满十八周岁。
三、抚养费支付方式约定:(略)
四、如阳明生病须第一时间通知被告,治病所需医疗费由双方均担。
法院出具调解书,加盖公章确认效力。
本案以调解的方式成功结案,避免了原、被告矛盾的激化,也为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创造了主观意愿上的可能性。